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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15年01月04日 15:44:00 作者/来源: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
(一)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南宁市)投资举办外商投资银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和外商投资外贸企业的试点。
(三)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广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广西)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外商在西部地区(广西)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可以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
(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八)国家鼓励类产业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1、在北海市、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和防城区、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苍梧县、合浦县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凭祥市、东兴市,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上述地区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在南宁、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在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六)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1.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2.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3.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4.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5.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6.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十八)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九)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南宁市)投资举办外商投资银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和外商投资外贸企业的试点。
(三)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广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广西)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外商在西部地区(广西)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可以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
(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八)国家鼓励类产业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1、在北海市、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和防城区、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苍梧县、合浦县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凭祥市、东兴市,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上述地区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在南宁、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在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六)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1.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2.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3.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4.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5.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6.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十八)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九)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